宋某与被告林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此前就存在借款往来,宋某应当知悉被告林某某的财务状况和居住情况,其在庭审中也认可在签约当时被告林某某有大额的资金缺口。双方签订合同的落款时间与被告林某某获得某小贷公司借款的时间间隔并不长,房屋当时的市场价格应当高于抵押权价值(220万元),被告林某某在进行抵押借款之前,为获取占房屋价值较小比例的50万元租金,而将家庭实际居住使用的住房交由他人占用长达20年,融资成本过高,且影响了房屋的价值发挥,可能性不大,相反,其所称合同签订出于对宋某债权的保障并在今后阻止房屋交付的签约目的,更符合客观事实。
如果案外人据以提出异议的“租赁关系”具有以下多个特点:租赁合同落款日期在设定抵押或法院查封之前;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约定最长租赁年限;声称租金已一次性付清;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特殊等。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就要打一个问号了。
法官表示,“买卖不破租赁”确实是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权益。可是,现在这些制度确被一些人拿来规避、对抗执行。被执行财产上如存在长期租赁关系,必然对财产能否处置变现及变现金额产生影响。因此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格外慎重,通过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背景、经过及合同内容所反映的租金水平、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查,并结合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及市场一般交易习惯进行判断,认定合同双方是否存在规避法院执行的主观故意,租赁合同关系是否真实,从而确保被执行财产的有效变现,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租赁合同必须在抵押、查封前签订,且承租人应当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房屋,开始占有的时间节点应当是在案涉房屋抵押、查封前,而且应当至今占有。比如:在抵押、查封前已经在且至今仍在案涉房屋内生产经营的;已经领取以案涉房屋作为住所地的营业执照且至今未变更住所地的;迄今一直在缴纳水电、物业费的……
“对虚构租赁关系、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姑苏法院已开展“法徽正悬”专项行动,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制裁。”曹黎丰说。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